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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理新规12月1日将落地 管好医药代表能否降低药价

南国今报 2020-10-29 13:43 大字

对医药代表的进一步规范即将落地。历经多年起草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并对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作出多种规范。

《办法》首先明确了医药代表的职业定位:即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办法》的出台,剥除了医药代表以往受到诟病的“销售”任务,还原其“信息传递”的本职。

《办法》明确了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的五种情形,包括: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具体来看,即将施行的《办法》明确了7种医药代表“不得”出现的行为,包括: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限制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后,能否破解药品、耗材价格虚高的情况?

从事医改研究的业内人士徐毓才在近期刊发的一篇文章中写到:“国内药价虚高问题由来已久,但不该由医药代表独自‘背锅’,可能造成价格虚高的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应当得到重视和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药品价格虚高的成因非常复杂,需要采取多种治理手段和“组合拳”模式的政策来规范药品价格回归市场调节的目的,并不能单单依靠对医药代表的行业整顿来完成。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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