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博士被索赔42万,单位与个人都要兼顾“法理情”
议论风生
教师是育人之人、师院是育师之地,在规则和情理的两方面都应做出示范。
广受关注的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副教授贾某青“脱产读博后离职”事件,在历经差不多一年之后,最近有了新进展。据报道,贾某青表示,“这两天校方终于同意了执行仲裁裁决,按程序办理我的离职,赔偿费用再另谈。”
贾某青于2008年硕士毕业入职忻州师院,2015年-2018年到西北师范大学脱产攻读博士并取得博士学位,在此期间忻州师院为其提供工资和生活补贴等。双方在2018年签订《协议书》,约定贾某青须为该院工作服务满5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才可提出调动要求。2019年9月25日,贾某青提出辞职。为此,校方在经历了起诉、撤诉之后,于上个月提起新的仲裁请求,要求贾某青支付42万余元补偿费。
在人才流动早就成为正常现象的社会大背景下,类似劳动纠纷并不罕见,而其主要原因在于,从教师角度讲,认为“我想走是我的权利和自由”;从学校角度讲,认为“你可以走,但学校的付出你应该按照规定补偿”。由于双方在具体金额上相执不下、认识不一,产生纠纷也就在所难免。
实际上,教师因个人发展或其他因素,在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则上讲,都有离开的权利,但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不是冷冰冰的机器,在照章办事外,还要顾及情理和形象。一个突出的原则就是要有契约精神,这不是说不能毁约,而是要承担因毁约而带来的代价,走也要走得体面。
而且,在人文情怀上讲,个人虽然并非必须感恩单位,但在脱产读博之后毁约、甩手离开,总归应该有点负疚感。毕竟,自己的离开可能给学院的课程安排、学生培养、人才规划等带来短期困扰。
从现有报道来看,忻州师院能够支持教师全脱产读博,算得上是非常有魄力的政策。三年全脱产,该教师的日常授课将由其他教师承担,并且,该教师属于在编状态,学校的编制又受严格管控,学校不能因此人脱产读博不授课而进新教师。以此而言,忻州师院说“学校为培养贾某青进行了大量投入”,不算过分。何况,学校还为其脱产读博支付了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补贴在内的相应费用。
当然,不管投入有多大,学校面对教师的离开,同样要有契约精神,也要看到人才流动的必然性,不宜为此设置契约之外的特殊障碍。不仅如此,还应有更宽广的认识,即离职教师不管流动到哪里,都是在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贡献。由于教师层次提高,到更好的学校任教,虽然不能直接为本校再做贡献,但还是可能会因相互熟知的人脉网络间接为学校发展出力。
概而言之,教师和学校“一拍两散”,再正常不过。聚散之间,教师和学校都要有契约精神和人文情怀,前者是依法依规行事,后者是人之常情常理。教师是育人之人、师院是育师之地,在规则和情理的两方面,都应做出示范。
□任孟山(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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