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民事追责不可缺席
黎青/绘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18日发布通报称,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8月19日中新网)
警方调查之后,将此事初步定性为“意外事件”,这大概率排除了刑事追责的可能。作出这一判定,无疑是合情合理的。须知,本案乃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结果,并不存在明显的故意或过失杀人情形。在此前提下,如何认定民事侵权责任,如何划定民事赔偿的金额与比例,就成了最关键的问题。
应该说,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两个层面,本案都有太多疑问有待廓清。比如,我们需要追问的是,狗主人是否同意或默许了小女孩“牵狗去玩”;狗主人把狗拴在门口,又是不是拴得够牢、看得够紧,是不是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客观上吸引或方便了女孩“盗耍”犬只?
毫无疑问,本案中,牵狗女孩需承担最主要的侵权责任,因其未成年,她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至于说狗主人等其他主体,是不是也要分担一部分责任,就要看后续的诉辩交锋、举证质证了。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过往的司法实践,这起事件中,狗主人很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妥善监管职责及注意义务,甚至可能因为“对犬只的所有权”而被判决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从本质上说,本案与“文明养犬”并无多大关系,而是种种机缘巧合作用之下的极端偶然事件。事实上,此前不少地方都出台了地方立法,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遛狗。应该说,职能部门已经预见了有关风险,并作出了针对性的事先安排。然而很遗憾,千防万防,还是防不住熊孩子“捣乱”,还是防不住犬只突然暴走。
痛定思痛,一者在此必须提醒养犬者,当以万分的审慎,来履行注意义务,要对小概率和最坏的结果有“合理预见”;再者,也又一次提醒监护人,务必全方位尽到监护义务,对孩子心大“放养”稍有不慎便是不可承受之重。 (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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