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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软暴力”该如何维权

四川法制报 2020-08-04 00:46 大字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逐渐成为“软暴力”行为的高发地,网络“软暴力”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不可低估。

2015年4月以来,赵某先后成立并控制多家公司,雇用300余名业务员为第三方网贷公司等机构催收欠款。催收员长期使用群呼、群发短信、“呼死你”软件、“P图”、揭发隐私等“软暴力”手段催收,滋扰欠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众多被骚扰人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导致家庭矛盾,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今年7月29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该案是北京市首例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案说法

运用法律武器惩治网络“软暴力”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莎)

网络“软暴力”往往发端于“人肉搜索”,随之出现个人信息被肆意传播,进而受害者被有针对性地通过网络、电信手段进行谩骂、侮辱。其侵犯的客体包括隐私权、名誉权甚至是健康权、生命权。

民法典此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全面加强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人格权编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首次将“私人生活安宁”明确写入隐私权,丰富了隐私权的内涵和保护范围。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意味着,实践中除了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信息行为外,诸如短信谩骂、、弹屏攻击等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网络“软暴力”行为,也涉嫌侵犯隐私权。同时,上述行为往往伴随着侮辱、诽谤等,容易导致受害者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

过去,受害者大多是在产生侵权损害后果以后,再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此次民法典规定了禁令保护制度,明确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从具体维权方式来讲,对于情节较轻的网络“软暴力”行为,公民可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对于情节较为严重但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权者予以拘留或者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自诉等进行维权。 据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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