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拒绝参与调解 行为不当诉讼费自担
王浩公
事件介绍
某小区业委会与一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进行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明确约定了业主应承担的物业费项目及价格。王某系该小区业主,因未缴纳物业费和垃圾清运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案件调解期间,王某表示愿意缴纳物业费和垃圾费,但物业公司却不同意,要求王某一并缴纳供暖费。经调解员解释供暖费应当另行起诉后,该物业公司依然坚持拒绝调解。为此,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庭审中,物业公司依然拒绝接受王某愿意支付的相关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判决王某给付物业费和垃圾费,案件诉讼费由物业公司负担。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未提起上诉。
随后,法院向物业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促成其余关联纠纷调解,引导物业公司与该小区100余名业主达成了和解协议。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本案中,王某在诉前调解阶段和庭审中均明确表示愿意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但物业公司坚持要求王某一并缴纳供暖费,并以此为由拒绝调解。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明显不当,故案件诉讼费用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现实中,出现纠纷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调解等情况时有发生。该案在裁判中,秉承和谐、诚信的理念,通过让物业公司承担诉讼费惩戒其放弃调解协商、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引导物业公司和业主秉持诚信礼让、和谐共赢的理念处理纠纷,对于树立双方平等协商、互相体谅的关系,弘扬以和为贵的传统美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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