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借款转借给女儿 女儿死后谁来还?
王建武张志龙
〉〉〉案情
2017年4月8日,家住新疆霍城县的陆某夫妻与霍城县某银行签订了一份授信额度为5万元的“农贷通”借款合同,陆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该行银行卡。合同明确约定,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个自然年度一贷一还的方式循环使用借款,约定月利率8.708333%,借期3年。合同签约后,某银行依约向陆某发放了贷款。
后来,陆某将该银行卡转借其女儿及女婿使用,陆某女儿及女婿在合同约定的第一个自然年度期满后归还了借款,并再次续借授信额度为5万元的借款。2018年4月28日,陆某的女儿和女婿因故去世,导致该借款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循环使用年度到期日归还。于是,霍城县某银行将陆某夫妻告上法院。
〉〉〉审理
近日,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庭审中,被告陆某夫妻辩称,其与原告仅签订了一次借款5万元,是替女儿和女婿用于发展种植业的,且该笔借款于第一个自然年度期满后已经归还,此后被告并未再次与原告签订借款5万元合同。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后续5万元借款与被告无关,应当由其女儿和女婿归还。再说,其女婿和女儿虽已去世,尚有遗产可以偿债,但遗产被其女婿的兄弟姊妹占有,被告不但没有获得女儿和女婿的遗产,而且还为他们抚养孩子。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借款主体指向明确、事实清楚,最初的5万元借款确系被告陆某所为。一是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是一份借期为三年的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的借款合同,无须每次借款再签订合同,既方便了客户,又节省了金融成本;二是借款合同是被告陆某与原告之间达成的协议,该合同签订的主体并未涉及被告的女儿和女婿;三是被告的女儿和女婿取得了该笔借款的使用权,这个使用权是基于被告陆某转借行为获得的,由此被告陆某与其女儿和女婿形成了新的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陆某只能依此法律关系向其女儿和女婿追回借款。
〉〉〉调解
该案中,办案法官进行释法说理,并提议,因被告陆某的女儿和女婿双双亡故,陆某可选择遗产纠纷的方式起诉其女婿的兄弟姊妹,追回经济损失。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陆某夫妻归还原告某银行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分两次进行还款: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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