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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新规护航“舌尖安全”

济南日报 2020-07-31 11:20 大字

□张国栋

为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食品标识上应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此外,“零添加”“特供”“特制”“特需”等词语也不允许出现在食品标识上。(7月30日《北京日报》)

可以看到,虽是征求意见稿,但作为食品标识监管新规,不仅亮点很多,而且直击时弊,回应市场关切。既是适应新形势,也是解决老问题,从而推动食品标识更加规范,护航消费者“舌尖安全”,助力“健康中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标识看似小事,实则事关重大。虽然这些年,针对食品标识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不断提出新要求、新方案,但或因缺乏系统性、约束性,流于一些“零打碎敲”,或因不具可操作,只是“看上去挺美”等,致使食品标识依然问题不少,尾大不掉而广受诟病。

此次新规总结过去成功经验,同时与时俱进赋予新内涵,并且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应该说是填了一个空白,既给生产经营者戴上了“紧箍咒”,也有利于社会各方监督管理。

比如,转基因食品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对此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就不得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又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食品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再如,食用盐加碘的,应当在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加碘”字样并标明碘含量;食用盐未加碘的,应当标注“未加碘”。而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复原乳”字样等等。

这些都是市场和消费者的关切,也都是现实中生产经营者惯于“做手脚”,以忽悠,误导甚至欺诈消费者为能事的环节。新规各个击破,就此都做出明确规范,就如同一把利剑,今后生产经营者要想故伎重演,怕是要“吃不了兜着走”了。

总之,出台食品标识新规大有必要,契合市场和消费者期待,对生产经营者也是利好。笔者希望,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使之更加完善、更加成熟,并能够尽快付诸实施,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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