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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司机义务帮工摔残 法院判企业担责

甘肃工人报 2020-06-12 08:24 大字

老李是某拉货平台的司机。2019年3月17日,老李在平台上接到了浙江杭州某公司的拉货订单后,便前往指定地点拉货。因为公司有人搬运,某公司的订单内容里并没有增加“搬运服务”一项。即便如此,在搬运货物时,老李也没好意思闲着,就在车上搭把手帮忙整理货物。

不料,在理货过程中,老李不小心从车厢上摔了下来。摔伤后,老李无法继续拉货,某公司于是在平台上取消了订单。老李随后去了医院,某公司也将此事抛诸脑后。没想到,半年后该公司收到了杭州市上城区法院的传票。

原来,老李那次摔得不轻,当天就住院了,花掉医疗费6万多元。司法鉴定部门对老李的伤情鉴定报告显示:老李左股骨颈骨折,伤后经行左髋关节置换术等治疗,被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老李认为,当天拉货订单的内容不包括搬运货物,自己的理货行为实际上是在义务帮工。某公司接受了他的帮工,就应该赔偿他的损失。可某公司却认为,公司并未要求老李帮忙,是他自己主动帮忙,又是自己不小心摔下来的,后果应当由老李自行承担。

通过当时的视频录像,法院确认了老李当时确实是在帮某公司整理货物。而根据当时某公司与老李的拉货订单费用明细记载,老李整理货物的行为并不在付费服务范围内,故属于无偿帮工。

经过审理,法官酌情认定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老李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某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杭州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某公司并未明确拒绝老李帮工,不符合免责的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老李作为货车司机,从自己的货车上跌落,没有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酌情认定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老李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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