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内购”茅台,丢了工作输了官司
本报讯(记者黄榆)一家超市分店部门副总经理小董看着刚到货的飞天茅台酒,充值了购物卡后提前“内购”走了一箱酒。超市得知后解除了与小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董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小董的行为违反超市规定,超市的解雇行为合法。
2005年11月,小董入职某超市,双方于2017年10月10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小董担任超市分店营销部副总经理。
2018年9月13日,小董在收货部看见茅台酒到货后,立即到服务台自行充值1.8万元办理了一张购物卡。
因该货物属紧俏商品,超市规定每天限量销售2瓶。小董当天付了2瓶茅台酒的钱后,连带包装拿走了12瓶茅台酒(超市规定茅台酒的整箱包装必须在监控下损毁),剩余的购物卡交由其他店员每天付2瓶酒的钱。
2018年9月26日,超市内部调查时发现,还有2瓶茅台酒未通过某超市收银系统付款。2018年12月17日,该超市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小董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小董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因小董拒绝签收,超市又以快递方式将通知书寄出,后又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小董认为,自己花钱买酒,超市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自己无法接受,于是将超市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手册》和《奖惩政策》系某超市对员工的管理制度,某超市已举证证明上述制度已向员工(包括小董)公示,因此小董受《员工手册》和《奖惩制度》约束。
超市提供的《员工手册》和《奖惩政策》明确规定,53度飞天茅台原包装箱必须销毁;证明公司内部有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合法规章制度,针对小董的违纪行为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且小董对规章制度均经过培训和学习,对其内容明确知晓和了解。
虽然小董将购买全部茅台酒相应金额的购物卡交给了其他员工代付,但当天通过某超市的收银系统仅成功支付了购买2瓶茅台酒的金额,尚有10瓶茅台酒款未通过某超市的收银系统付款。小董拿尚未付款的商品违反了单位的管理制度,损害了单位利益。小董拿走茅台酒时未按规定对紧俏商品包装在监控下损毁,亦违反了单位的管理制度。
因此,某超市依据《员工手册》和《奖惩政策》规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与小董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小董要求某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小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昆明市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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