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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未伤人被判刑 具有标本意义

农村大众报 2020-05-25 14:03 大字

报载,5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切实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有2件刑事案件涉及未伤人犯罪,其中被告人杨某为发泄情绪,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月15日《南方法治报》)。

据统计,去年1月到7月,12345上海市民热线共接到高空抛物投诉1167条。放眼全国,去年6月至9月,高空抛物已造成多起悲剧。南京10岁女孩被高空抛物砸中头部,深圳5岁男孩被玻璃砸中身亡,贵阳市中铁国际城小区,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被砸女子不幸身亡等。这一起起悲剧,为什么一些人不能从中吸取“血的教训”呢?是居民本身素质差,还是相关监管部门放松了监管?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有惩罚不力的因素,没有“刑上抛物者”,导致一些高层住户有恃无恐,毫无敬畏生命之心。

之所以没有“刑上抛物者”,除了难以找到抛物者以外,关键是对高空抛物者打击不够,惩罚不够。去年10月,最高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指出,对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各位居民应从这起“高空抛物未伤人被判刑”中吸取教训,不仅管好自己,还要监管好自己的孩子,千万别让自己成为别人的“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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