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歧视在法治下无处循形
黎青作
□吴元中
备受关注的“河南女孩应聘遭拒案”尘埃落定。5月15日,杭州市中院维持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作出的“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小闫10000元,并在《法制日报》书面向小闫赔礼道歉”判决。(5月17日《经济日报》)
该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就在于地域歧视、城乡歧视、年龄歧视、“第一学历”歧视、“非全日制”歧视、非“985”或“双一流”等形形色色的歧视无所不在。诚然,对人们进行区分和归类经常不可避免,但任何区分和归类都只能根据能否胜任相关职务、岗位等客观需要,不能为了区别而区别,不顾权利与尊严平等,主观上对人进行优劣区分。
而该案构成歧视、不能让小闫乃至公众接受,就在于是否是河南人与能力和岗位的客观要求无关,完全是一种主观好恶与偏见。通过该案也提醒人们,招考招聘、提拔用人与进行各种各样的区分、归类时,务必注意主观好恶与客观需要之分。虽然人的能力有差别和方方面面的不同,但人的尊严和权利是一样的,必须学会对不同的人同样尊重、一样对待。这就是人的现代化的体现和最基本的公民素质、社会要求。
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最基本行为标尺,人的尊严与平等权也是入法的。不仅《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而且《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直接依据的不说,即使在一些缺乏具体依据的方面,也因为歧视与偏见会侵害人格尊严,依据基本法律就可制止、遏制。
还望像小闫这样,在平等权受侵犯时都会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保护与治理,让各种歧视与偏见无处循形,不敢露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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