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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当事人诚信维权,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 浙江湖州向“职场碰瓷”说不

安徽工人日报 2020-05-15 03:42 大字

本报讯(记者邹倜然)李某于2016年下半年以来,在每次离职后(入职时间最长3个月,最短2天)都向用人单位提出高额的经济补偿金等,仅在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有22件,诉讼案件4件。日前,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联合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湖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并发布全国首个“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李某成为第一个纳入名录的劳动者。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劳动者采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伪造个人签名等一系列不诚信行为,意图通过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法院起诉的方式,获得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生存发展,造成了劳动仲裁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破坏了营商环境。

“建立‘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驳回劳动者不合理的诉请,是为了引导当事人诚信维权,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南太湖法院将开展“整治恶意诉讼专项活动”,建立“维权异常名录”自动识别机制,正是其中一项重要部署。

“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是南太湖法院通过定期对劳动争议纠纷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本着审慎原则制定发布的。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并综合相关情况予以认定:连续三年内,在同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10次以上或者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20次以上;连续三年内,在同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5件以上或者在全市范围内申请仲裁7件以上;连续三年内,在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3件以上或者在全市范围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5件以上;一年内,在同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信访部门)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3次以上或者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信访部门)讨要工程款5次以上的。

“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每年调整一次,已纳入名单的人员如不再符合《意见》第四条标准的,应从名单中移除。对纳入名录有异议的,可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记者还了解到,纳入“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的劳动者,将被通报到辖区内各劳动中介、人才市场、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中的劳动者名单将嵌入相关业务系统,在劳动监察、仲裁、审判等环节自动弹出提示信息,提醒办案人员从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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