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邮件灭失判全赔于法有据
消费者魏芬(化名)购买价值5000元的玉镯,退货寄件时未保价,后被快递公司寄丢。日前北京市三中院通报该案终审结果,判决快递公司全额赔付消费者玉镯款,该案已生效。
2018年5月1日起最新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
所谓“约定”,可以是签订了合同,也可以包括口头约定。
如果在邮寄时,快递公司并未提醒其进行保价,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例如快递单上虽然写着相关条款,却没有客户的签字,那么应该视为双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造成邮件毁损后,尽管客户未保价,快递公司却需要全额赔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 “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
法院认为,在网络操作或快递员取件过程中,快递公司均未告知魏芬相关保价规则,在魏芬告知快递员邮寄物品为玉镯时,快递员也没有提醒贵重物品可以保价。快递公司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保价快递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不生效。 常青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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