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实行“弹性”工时的员工因旷工被辞,合法吗?
赵春青 绘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技术总监,由于我属于公司的高管人员,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我在公司内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上下班的时间均由我自己把握,也从不进行打卡考勤。
今年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3月初才复工。复工以来,我也经常到公司上班。
最近两周,由于公司的经营地在疫情高风险地区的北京朝阳区,我因害怕疫情等原因就没有再到公司出勤,而是选择在家办公。最近,公司人力资源部接连几次向我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我到公司出勤上班。
我通过公司的内部邮箱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我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只要我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则由我自行安排。但是,公司对于我的回复不予理会,认为我的行为已经构成旷工,并向我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请问: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解除?
读者:刚强
为您释疑
刚强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岗位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都未进行考勤。对于不定时工作制人员的工作考核不能仅仅依照考勤进行确定,而应以工作任务的完成效果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但是,对不定时工作制不实行考勤制度,并不代表是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放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仍应当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从来信内容可知,您是由于害怕疫情而拒绝到公司出勤。同时,由于您又是公司的技术总监,必然其工作职责不仅仅局限于您的工作任务,还应当包括一些管理职责、产品质量的把控等。
由于您的行为很可能会给公司的正常经营或某一项目的运转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为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只是工作时间的一种方式,决非不定时员工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在实践中,虽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一般无需考勤,但也应当服从公司安排进行出勤,因不服从公司安排而导致无故缺勤的,仍可以旷工进行处理。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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