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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有关劳动权益保障的规定 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合肥晚报 2020-03-28 00:38 大字

案情简介:

某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本公司员工除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公休日、带薪年假、产假、工伤假、病假及公司庆典假外,一律不享受其他假期。2013年5月1日,该公司与公司工会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第33条约定:凡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年度考核优秀、先进工作者或获得地市级政府以上党政机关表彰或荣誉称号的员工,给予3天带薪旅游性休假。李某2014年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2年,其要求单位安排带薪旅游性休假。公司人资部称根据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其不享有上述带薪旅游性休假权。

案件评析:

本案中,李某的要求是否有依据呢?该单位制定的《员工假期管理规定》确实没有赋予李某等员工该项待遇,但是经职工及工会的争取,该公司已经与职工方签订的新一期《集体合同》对此作出约定,该约定赋予符合条件的员工该项待遇,故公司不得再以《员工假期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来否定员工该项待遇要求,为此发生争议,公司的辩解是不会得到支持的。秦道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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