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回避诊疗权”熄灭医患冲突的引线
当我们正感动于广大医务人员防疫抗疫的无畏逆行之时,一起令人痛心的伤医案发生了。3月19日内蒙古鄂尔多斯中心医院血透室医生汤萌被病人持刀捅伤,行凶者40岁左右,约五六年前就开始长期在该医院做透析,“汤萌医生是他的管床医生”。
面对如此极端恶性的刑事犯罪,依法严惩自不待言,但“一盎司的预防,胜过一磅的治愈”。
海因里希法则(Heinrich's Law)告诉我们,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伤害可能在瞬间突然发生,却是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不少看似乎突然发生的暴力伤害,也是有迹可循的,比如,患者及家属对于医生的极端不信任,威胁、恐吓、谩骂医务人员。
近日公开的《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医院应当另行安排诊疗。”此项“回避”的规定可谓切中肯綮。
为何要说切中肯綮呢?《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医师应“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加之医患双方在专业知识及人力财力等方面的不对等,于是医生尊重患者,成为”刚性的规范”。患者可以纠缠,医生却不能说不;患者可以对诊疗行为指手画脚,医生却难以直接拒绝。结果就导致在医患矛盾的升级期里,医生“逃无可逃”,哪怕患者已经极度不相信医生了,双方的芥蒂很深了,但医生还是不能回避给不信任自己的患者看病。
放眼全球,赋予医务人员有限的拒诊权已成为普遍共识。譬如《美国医学会医疗伦理守则则》规定:“对医生、护士、其他病人进行暴力威胁或攻击”、“对医护人员展示明显的、足以妨害执业的敌意”时, 医务人员可以终止医患关系,同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事先通知患者或负责的亲属, 使之有机会确保能继续受治疗”。英国、加拿大及我国的香港已有类似的规定。
同时,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建立就诊安全风险预警防范系统,运用科技识别手段,对有涉医违法犯罪前科、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有过激行为或者扬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医院应当实行风险预警提示并采取防范措施”。第13条的还规定:“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第22条规定:“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因制止医院内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由此以观,草案征求意见稿是有的放矢的,在医患冲突酝酿期里,就通过“回避诊疗权”及时熄灭了导火索,避免了冲突升级,这也是充分赋权医生。有理由期待“医师回避诊疗权”早日落地生根,在特定环境之下,没有“接触”,可能就没有了伤害。(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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