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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防疫期间到药店购买治疗发热药品需实名

蚌埠日报 2020-02-10 07:44 大字

新华社深圳2月9日电(记者孙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日发布《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进一步加强疫情联防联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对防疫期间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通知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体温监测要求,对进入经营场所人员进行体温监测,督促入店者做好个人防护,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执行实名制,登记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和现住址,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引导患者及时就诊。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协助排查发热人群,发现体温超出正常值的要及时向所在社区工作站和有关单位报告。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对场内经营者及员工严格实行健康监测,严禁有发热、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上岗,严禁让未经筛查合格的有疾病流行地区旅行史的人员上岗;保持防疫医疗用品价格稳定,严禁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物价、散布虚假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经营药品可追溯;严禁非法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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