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为不文明人提供服务”,是治理不文明行为的大招
扰乱航空器、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在处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至二年内,不为行为人提供优惠服务,或者限制其通过电子方式购票。2019年12月31日召开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7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赋予了公共服务单位“拒绝为不文明人提供服务”的权力。(1月2日《南方都市报》)
深圳市在本地的《文明行为条例》中,赋予了公共服务单位不少权力:一是赋予车站、机场、码头、公园、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对其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的权力,不听从劝阻妨碍公共秩序的,可以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是赋予有关经营单位和服务活动组织者对于在公共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为行为人提供相关服务。
简单来说,就是赋予了公共服务单位“拒绝为不文明人提供服务”的权力。这是一次制度的创新,这是一次管理的放权,这更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对于公共服务单位而言,面对不文明现象,往往会是“有心无力”,想治理,想管理,却没有什么办法。
不文明行为分为很多种,一种属于违法违规的不文明行为,这样的不文明行为当然是可以约束的,因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可以使用法律法规来处罚。一种仅仅属于不文明行为,还够不上触犯法律法规的层面。这种不文明行为约束起来是有难度的。公共服务单位只能劝说,只能谴责,却并不好“出手打击”。比如,一些轻微的不文明行为,这些不文明的人遇到公共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劝说的时候,还往往“理直气壮”,没有理由也要狡辩三分。因为这种轻微的不文明行为既没有触犯法律法规,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总是只能是“苦口婆心劝说”,只能期望不文明的人自己能有所反思。
不文明行为究竟该如何治理?深圳市出台的新规定,赋予了公共服务单位更大的权力,对于不文明的人,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比如,可以不让其享受优惠措施,可以不再为其提供服务。游园的市民因为不文明,可以拒绝入内;购物的市民不文明,可以不销售给其商品;出行的市民不文明,航空、车辆、轮船可以将其驱赶下去;在公共服务大厅存在不文明行为,则可以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可以说,赋予公共服务单位“拒绝为不文明人提供服务”的权力,是治理不文明现象的撒手锏,是个有效的大招,能够倒逼不文明的人不敢嚣张跋扈,否则就会影响自己的利益。
“有权拒绝为不文明人提供服务”具有典型意义,值得尝试推广。
(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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