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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1打岩钉爬巨蟒峰为何将赔600万

华西都市报 2020-01-02 02:39 大字

观点1+1 □史奉楚

2017年4月,张某明等三人到国家5A级景区三清山以电钻钻孔、打岩钉等方式攀爬珍贵地质遗迹巨蟒峰,对巨蟒峰岩柱体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2019年12月30日,江西上饶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一人获刑一年,一人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人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判令在全国性媒体上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张某明等三人之前没有料到,会为私自用电钻在名胜古迹上打孔并钉入膨胀螺栓钉的行为,付出失去人身自由和天价赔偿的沉重代价。此判决向社会传递出明确的信号:故意损毁名胜古迹,不再只是不文明和有失公德的“小事”,而可能涉嫌触犯刑律,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

应该认识到,我行我素地肆意而为不仅是不讲文明那么简单,既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更有可能触犯刑律。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可处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根据刑法,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张某明等三人所涉案件一审判决的亮点还在于,判决被告人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这不仅是司法机关以实际行动践行保护环境的生动实践,更向社会昭示出,故意毁坏名胜古迹以及自然环境的行为,将面临高昂的法律代价,而不再是轻飘飘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那么简单。

不乏网友认为,600万元的民事赔偿太高,对人命的赔偿不过百十万元,自然资源的价值竟然贵过人命,并对此表示不解。其实,两者并不在同一价值评判体系。自然资源、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具有唯一性、不可复制性、不可替代性,损毁后不可修复,不能简单地拿自然资源、名胜古迹与其他不在一个体系内的事物做对比。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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