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目睹家暴”也是受害者
12月7日,一则“广东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定义”的消息引发关注。消息称,广东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其中不但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对家暴的范围更加明确,同时还将目睹家暴行为的未成年人也认定为受害人。(12月8日《北京青年报》)
随着国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及各级相关部门的重视,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也有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者敢于站出来对家暴说不。但与此同时,仍然有不少人对家暴的认识不足,尤其是对精神暴力认识不足。一些家暴施加者没有认识到经常性谩骂等行为也是一种家暴行为,是“冷暴力”与“软暴力”,一些家暴受害者对于精神暴力也是习以为常,他们虽然承受着日积月累的精神伤害,但他们也并没有意识到这也是一种家暴。
这就让人看到,一方面以直接的身体伤害为表现形式的家庭暴力得以让更多人认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另一方面,家暴施加者与受害者不将精神暴力当家暴,这让精神暴力仍在潜滋暗长,成了伤害弱势家庭成员的最大威胁。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来说,精神暴力更会大大不利于他们的成长,对他们的性格形成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此次广东的《办法》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这样才能把精神暴力拉出“监管盲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精神暴力本就属于家暴的一种,但一些地方忽视了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况且精神暴力存在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这让一些地方并没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
对此,各地就有必要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这是在补上法治“短板”;同时,还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比如对取证工作、标准进行完善,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让精神暴力真正变得可控、可预防。
广东《办法》还将目睹家暴行为的未成年人也认定为受害人。此举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就算不是家暴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目睹家暴行为,生长在家庭暴力环境之下,也会因此造成心理伤害,这样的心理伤害很可能是难以治愈的、伴随终生的。正因如此,目睹家暴行为的未成年人,也是家暴行为的间接受害人,将他们认定为家暴受害人,拓宽了人们对家暴的认识,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家暴施加者认识到自己的“罪过”,从而悔过自新、改弦易辙,另一方面,也能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从而有助于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办法》值得各地借鉴与推广,通过对家暴行为形成“火力全覆盖”的打击,才能弥补法治“短板”,才能更好保护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治理法治化。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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