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公布,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慈善组织和其他受赠人可提起诉讼 媒体帮个人向社会求助应进行风险提示
新京报讯(记者沙雪良)《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昨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规定,对为北京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若干规定》明确,北京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健全慈善活动监督管理体系。
捐赠人“悔捐”,慈善组织可提起诉讼
在慈善募捐和捐赠方面,《若干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慈善晚会等活动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在活动现场口头承诺捐赠的活动参与者应当与慈善组织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对拒不签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有权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公告内容应当纳入报民政部门备案的募捐方案。
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政府优先向慈善组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在促进措施方面,《若干规定》明确,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从事慈善活动,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为慈善活动开展提供指导、帮助和便利。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事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市民政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对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及时公示确认结果。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可以建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设立社会救助慈善项目,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救助活动。
《若干规定》提出,对为北京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履行社会救助职责需要购买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慈善组织购买。
市、区民政部门通过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等,为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慈善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帮个人向社会求助,媒体应进行风险提示
关于个人求助,《若干规定》明确,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向社会求助的,可以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
针对个人求助的风险,《若干规定》提出,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个人向社会求助提供帮助的,有权要求求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显著位置或者以其他易于被公众识别的方式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该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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