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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赔眼癌女童家属5000元,作家陈岚:要起诉

界面新闻 2019-12-02 17:16 大字

记者 | 曾金秋 杨舒鸿吉

编辑 |

河南眼癌去世女童王凤雅亲属起诉女作家陈岚侵犯名誉权案2019年12月2日下午一审宣判。法院判令被告陈岚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律师费5000元。

陈岚随后在其微博中表示,她将起诉王凤雅母亲杨美芹,此外,希望其“向全社会公开收到的为王凤雅筹集的治疗费用4万元的善款去向“,并归还她捐赠的2000元善款。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河南三岁女童王凤雅2018年5月4日因视网膜母细胞瘤离世。2018年4月开始,“大树公益”微博账号@小希望之树和@作家陈岚曾发微博质疑患癌女童王凤雅的家人,称其募捐之后消极治疗,重男轻女,涉嫌诈捐。

5月24日,某公众号发布文章《王凤雅小朋友之死》,指责其母杨美芹利用女儿患病在水滴筹、火山小视频等平台上募集善款15万元,却没有将善款用于治疗女儿的疾病,而是用来治疗小儿子的唇裂。随后,王凤雅家人遭网友声讨,小女孩家属、志愿者一度陷入互不信任、互相指责的“罗生门”。

此后,当地警方调查后通报称,王凤雅家人并未挪用募集到的款项。5月26日,@作家陈岚在其微博公开致歉。不过,王凤雅母亲杨美芹表示将依法维权,起诉参与炒作此事的相关公益人士。

王凤雅家人的代理律师曾对媒体透露,家属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陈岚在河南、上海等地报纸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陈岚的微博上公开置顶道歉声明,并且置顶不少于两个月时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医疗损失313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最终一审判令被告陈岚在其实名认证的“作家陈岚”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杨美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王凤雅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疗机构诊断患有双侧眼球内母细胞瘤。为给女儿筹措相关医疗费用,原告杨美芹通过微信、水滴筹等途径寻求社会救助,陆续获得爱心捐款。后部分社会公众对善款用途产生质疑,所发网文引起关注,原告杨美芹不断收到含指责、诅咒等内容的短信。

被告陈岚系新浪微博认证加V的注册用户,至本案起诉时显示粉丝数为数十万人。被告陈岚通过微博于2018年4月至6月期间陆续发布涉及王凤雅家属的言论,包括“骗捐”“虐待”“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实名报警”等内容。

法院认为,陈岚对原告杨美芹网络个人求助事件予以关注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及评论,系其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本身并无不妥。但基于其在网络空间的特殊身份和较大影响,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杨美芹作为个人网络求助者在享有受捐助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披露必要的信息,其对于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而引发的社会舆论,应当承担适度的容忍义务。

法院表示,陈岚在发布部分事实性内容时,有一定的来源和依据,但在被告发布的博文中,有“女儿得病,骗捐不治疗”等多句概括性事实和定性评价,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从被告获知的信息来看,亦得不出以上结论。因此,上述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产生了名誉侵权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发表讼争博文的平台为新浪微博,基于新浪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对于社会的显著影响力,故判令被告通过该平台在适当时间内以置顶方式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本案名誉侵权足以导致原告杨美芹的名誉显著降低,给原告杨美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酌情确定赔偿律师费5000元。对其他损失,因依据不足,未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博文内容,文中所指家庭应当理解为王凤雅及其父母,原告王太友与该身份不符(王太友系王凤雅祖父),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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