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过度暴露人体的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户外投放
2020年1月1日开始,涉及妇产科,性生理卫生,殡葬用品或服务,过度暴露人体的商品或服务,电子烟等广告,在上海将限制户外投放。
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授权,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对外发布《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对“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进行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修订后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涉及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肛肠科专业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上述科目、专业字样和“男子”、“女子”字样的医疗广告。二是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性功能改善和增强的商品广告,品牌形象宣传广告除外。三是涉及殡葬用品或服务的广告。四是涉及过度暴露人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五是涉及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六是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此次修订,对部分医疗广告、殡葬商品或服务广告的规定保持不变;对涉性的商品广告,因其内容的私密性,以及与国情民俗的冲突性,容易造成市民和社会的反感,也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无专业指导的情形下过度接触此类信息,继续列入禁止发布范围。同时考虑到此类商品参与市场竞争方面确实存在广告需求,对仅宣传品牌形象,不涉及商品的性能功效具体内容的,允许其适度宣传。此类商品为药品、医疗器械等的,仍应依法申请广告审查。
对过度暴露人体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即使过度暴露的画面与商品本身有逻辑关联,亦不适合在公共场合传播。此次修订将原仅限“女性”的范围扩大,即男性身体的过度暴露也在户外广告形式中受到限制。
新增关于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广告的限制。考虑到电子烟商品对人体(特别是未成年人)健康存在不良影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已连续两年发布通告,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近期,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全面开展电子烟危害宣传和规范管理”。为此,此次修订增设“禁止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在上海发布户外广告的规定,这既是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的需要,也是上海城市治理水平的体现。
上述商品(服务)的广告禁止在上海户外媒体发布广告(包括流动户外广告),如有违反,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管理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未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要求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或者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处置。(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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