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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兼职被控贪污获赔41万:法律不能成为打击科研人员的工具

新京报 2019-12-13 00:51 大字

一种说法

明确法律上的模糊地带,不让科研人员兼职、创收成为被单位和个人拿来打击异己的工具,无疑是本案最大的意义。

备受学界关注的娄高明案有了新进展。

据新京报报道,韶关中院日前决定支付娄高明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万余元,同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此前,因为校外“兼职”被指控贪污,这位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被羁押了972天。

从2018年摘下贪污罪嫌疑人的帽子,再到如今获得国家赔偿、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对于娄高明这样一位曾经蒙冤的科研人员而言,在心理上无疑是莫大的安慰。当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是一种警示,体现了有错必纠的法治精神。

复盘这起“教授被控贪污案”,如何定界定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中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如何既保护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应用的个人积极性,同时也不放纵贪污犯罪,这些法律问题再次回归舆论视野。

在娄高明被控贪污背后,是一起教授与高校之间错综复杂的相互举报的故事。

2014年1月,娄高明发现自己的一份科研资料被盗。他将此事报告给时任院长后,因未得到解决,娄高明到韶关市委组织部反映。经调查,娄高明反映的情况属实。同年5月,韶关学院发布了对此事相关人等的处理决定,但是在时隔一个月之后,却陆续免除了娄高明的一系列相关职务。

随后,娄高明将科研材料被盗、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被撤、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协同创新平台调整等事情向广东省教育厅举报无果,转而向广东省检察院举报韶关学院时任院长刘某违纪和贪腐问题。与此同时,浈江区检察院收到由韶关学院纪委交来的多名教授的联名举报材料,反映娄高明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当地检方立案后,认为娄高明在担任韶关学院教授及动物疫病研究所所长期间,未经学校许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检测费、疫苗费共117万元。但是,娄高明则认为自己所收117万元系兼职酬劳,是企业支付给他个人的“顾问费”和“技术咨询费”,自己并非贪污公款。

至此,这一起偶然的科研材料被盗事件,因为涉事高校处置不力而恶化成双方互相举报的纠纷,并最终演化成为一起科研人员业余兼职的罪与非罪,而引发法律、学界的讨论。

司法是社会公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一些人利用,成为打击异己的私器。如今,经过法律公正的审判,娄高明早已被证明当初对其贪污的举报,纯属莫须有。

但是,这一判决的得来实属不易,娄高明为其付出的是三年的宝贵自由——这对于一位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而言,对其科研领域而言,都是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因此,吸取本案的教训,真正保护科研人员的合法利益,赋予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应用的法律地位,明确法律上的模糊地带,不让科研人员兼职、创收成为被单位和个人拿来打击异己的工具,无疑是本案最大的意义。

□莫一尘(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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