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驻上海(深圳)办事处原主任楼杏元一审获刑十四年
2019年11月15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杭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深圳)办事处原主任楼杏元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楼杏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杭州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追回的涉案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发还相关单位,责令被告人楼杏元退缴其余违法所得202.5万元。
判决认定,2006年,被告人楼杏元利用担任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帮助其胞兄从与有关单位合作投资的处于亏损状态的房产项目中全额撤资退股,还以需支付“利息”为由索取500万元。楼杏元违反规定调整辖区改造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使得上述单位实际控制人可从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案发前,已实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713万余元。
200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楼杏元利用担任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滨江区委常委、副区长、杭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深圳)办事处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有关人员在参与辖区改造项目、公司经营发展、子女就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213万元及价值9万元的购物卡。
判决认为,被告人楼杏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部分系索贿。楼杏元为徇私利,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违反规定调整辖区改造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系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应予并罚。根据楼杏元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退赃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杭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深圳)办事处 原主任楼杏元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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