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骗保乱象,不能止于退保和问责
□汪昌莲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10月18日从民政部获悉,6月至9月,全国清退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92.8万户、185万人;地方各级民政纪检监察机构共发现或收到移交问题线索389条,其中立案160件,问责干部182人。
死人保、富人保、关系保、权力保、福利保……一些基层官员各显神通,把农村低保金变成了“唐僧肉”,使得真正需要低保政策救助的弱势群体却领不到低保金。当下,这样的“骗低保”现象饱受诟病。此前据媒体报道,在云南陇川民政系统,70%以上干部职工亲属违规享受低保,骗吃低保金达40多万元。那些办着公司、开着轿车、炒着股票的“低保户”成为刺伤公众眼球、损害社会公平的一道“黑色风景”。如此大规模地清退违规低保对象、问责官员,显然净化了农村低保环境,增强了群众获得感。
然而,治理骗保乱象,不能止于退保和问责。事实上,2014年4月2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对照此规定,一些基层官员的“骗低保”行为,属于“骗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骗保者也应该受到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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