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失信者国考报名资格应是标配
又是一年国考报名时。10月14日,国家公务员局公布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及职位表,13849个职位招录24128人,较之2019年增加近万人。与以往相比,此次国考的要求更加细致,首次明确了被开除党籍、公职的人员,以及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等不得报考。
与以往公众一般关注国考岗位竞争激烈所不同的是,2020年国考因首次明令禁止失信者报名,公众必然更多关注国考报名资格的准入问题。这意味着失信者没有国考报名资格,也意味着今后国家招录公务员,将把取消失信者报名资格作为标配。这对进一步增强国考严肃性,从源头上确保国考招录的公务员拥有诚信品质,毋庸置疑意义重大。
因有失信记录即被取消国考报名资格,这样的惩戒是否过于严厉了?仅仅因为有失信污点,就被拒绝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或许会让一些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然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第26条明确规定,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可见,严禁失信者报考国家公务员,是法律的刚性要求,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有据,也体现了依法招录国家公务员的法治思维,并无不妥。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公民个体安身立命的根本。对普通个体的诚信要求尚如此严格,作为通过参加国考今后可能成为国家公务员的特殊对象,理应有更高更严的诚信要求。在这种意义上,严禁失信者报名国考,不仅是从源头上纯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公务员队伍诚信水平的必然选择。
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的诚信品质,既是社会诚信的风向标,又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引领者,对弘扬诚信社会风尚具有举足轻重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如果允许失信者报名国考并让其成为公务员,本身就是消解诚信价值的负能量表现,势必引发群体效仿的社会消极作用,甚至危及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从这种角度讲,对失信者坚持“零容忍”,不让他们参加国考并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无疑是题中之义。
更重要的是,取消失信者的国考报名资格,是对这类人员的严厉惩戒,实质上也是对诚实守信者的一种摸得着、看得见的正面激励。在失信者不得通过参加国考成为国家公务员的鲜明诚信价值导向指引下,拥有诚实守信优秀品质的人员可畅通无阻参加国考,并通过国考有望成为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员。这种惩戒与激励相得益彰的示范引领成为常态,整个国家公务员队伍必将对更多诚实守信者形成“虹吸效应”。这对国家招录公务员实现“聚天下诚信者而用”的目的,进一步提升公务员队伍诚信品质,以及形成诚实守信者优先报考国家公务员的用人价值导向,都不可或缺且大有裨益,不失为理性务实的上善之策。
总之,取消失信者国考报名资格,不是对失信者的歧视和苛责,而是依法从源头永葆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充分发挥公务员引领社会诚信正能量的内在逻辑要求。有理由相信,随着取消失信者国考报名资格的标配化,建设一支拥有更高诚信品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理想,一定能早日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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