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失信者可以不仅在公考
朱慧卿 作
□张淳艺
2020年度国考网上报名10月15日8时正式启动。据10月1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本次国考招考公告明确被开除党籍人员、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不得报考。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就是在不得录用的条件中新增了“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两种情形。作为新公务员法实施后第一次国考,拒绝失信者是应有之义。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诚信是公众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也是社会不可或缺的强盛基石。公务员作为公共权力的直接执行者,代表着一个国家和政府的形象,理应具有比普通公众更高的道德水准。如果一名公务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显然不符合公众对于公职人员的期待,也难以在工作中做到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以法律形式对失信人员报考公务员说不,有助于公务员队伍更加纯洁,有力震慑失信行为,引领诚信社会建设。
建设诚信社会,必须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2016年国务院曾专门发文要求,“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作为公认的“铁饭碗”,公务员考试拒绝失信者不啻于一枚重磅炸弹。不过,让失信者受限应该扩大,不仅仅停留在公考。
目前,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远远多于公务员。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只是规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对于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并没有统一规定。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质量与公众满意度,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法规,统一规定失信人员不得报考,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扩大联合惩戒的范围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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