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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亲友代为退赔的承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老年生活报 2019-09-18 08:31 大字

案情

2017年3月初,案外人王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伪造的产权证明骗取案外人陈某武信任,骗取了湖北某建设公司工程保证金50万元。

该公司发现被骗后随即联系王某俊要求退款,并于同年 3月 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王某俊向该公司账户退款10万元,王某俊亲属向该公司账户退款25万元,吕某斌承诺余款15万元由其代为退赔,王某民(系王某俊堂兄)为案涉款项提供保证担保,吕某斌并于同年6月30日向该公司出具欠条1张,王某民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下面写上其姓名,约定同年10月31前归还。后王某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吕某斌、王某民至今未向该公司实际支付案涉款项。

现湖北某建设公司以二被告一直未予还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吕某斌就案涉款项出具的欠条及王某民为案涉款项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审理认为:追缴和责令退赔是国家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的一种处置方式,退赃退赔是犯罪分子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吕某斌就案涉款项出具的欠条及王某民为案涉款项提供保证担保,性质上属于二被告配合司法机关追赃的代为退赔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既不能转移王某俊基于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在湖北某建设公司与二被告之间产生约定的偿还义务,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湖北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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