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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计算机通信等先进制造业公司退还增量留抵税政策

澎湃新闻 2019-09-04 18:01 大字

9月4日,澎湃新闻从财政部官网获悉,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针对主要生产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公告》指出,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公告》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公告》指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公告》还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今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指出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澎湃新闻记者发现,在第39号公告对于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中,有关可申请企业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而在《公告》中,仅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此外,39号公告中对于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据《公告》,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公告》指出,符合39号公告和《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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