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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网络霸王条款”需要互联网思维 将新型网络侵权写入法律

济宁晚报 2019-09-03 09:54 大字

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接踵而现。与此同时,新的消费纠纷不断涌现。点餐时需要下载客户端、在线预订没享受到服务却遭遇商家不退款、APP不给授权就不提供服务……这类“网络霸王条款”让很多消费者措手不及心塞不已。

虽然新型“霸王条款”与传统“霸王条款”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商家单方面制定消费规则、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权利等,看上去也在现有法律法规约束范围之内,但是,新型“霸王条款”更有互联网特点,侵权方式也更为隐蔽,这就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以及消费者维权的成本。

眼下亟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使法律能更好地适应互联网发展。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这些方式都是传统“霸王条款”方式,没有把互联网商家新侵权方式写入法律,自然对这类商家缺少震慑。

防范消费侵权,需要监管更给力

由于网络时代商家的侵权方式不同,监管者也要尽快适应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背景下的侵权方式。无论是完善法律还是改革市场监管,都要有互联网思维,即便市场监管不能完全跟上互联网经营及消费发展脚步,也不能严重滞后于互联网消费发展。

应当看到,互联网技术发展虽然为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便利和机会,但如果监管者善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反“网络霸王条款”,就能弥补监管力量不足。如果监管者自身技术监管能力不足,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与技术能力强的市场主体合作,借助市场技术优势防范消费侵权。

(来源:新华网 整理: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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