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保局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衡水中院建议唐山监委介入处理
继对未按要求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唐山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开出100万元“罚单”后,近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就此事向唐山市监察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
8月中旬,相关案件申请执行人亲属王鹏飞向澎湃新闻反映称,7月14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唐山市监察委员会送达司法建议书,该司法建议书编号(2017)冀11执10号。
上述司法建议书称,本院在执行王淑静与唐山京东医院、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徐耀东、徐菲、白洋、徐静茹民间借贷一案中,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存在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当事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被罚款100万元等问题。究其原因是该局无视法律规定以及消极、懈怠履行职责所致。
建议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第(6)(7)(8)项、第八条的规定,特建议唐山市监察委员会:1、请督促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履行相关协助执行之义务。2、对滦南县医疗保障局的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3、若发现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以上建议请唐山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该院。建议书下方注明联系人为李学锋。
8月16日上午,负责该案件的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学锋向澎湃新闻取确认了上述司法建议书的真实性。他表示,建议书自7月14日送达唐山市监察委员会至今未收到正式回函。
“但唐山市监察委员会曾给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来电话称从未处理过这类司法建议,滦南县医疗保障局的上级部门是滦南县人民政府,建议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滦南县人民政府进行司法建议。”李学锋称。
针对上述说法,8月16日下午,唐山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此前已收到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建议书,至于程序走到哪一步尚不清楚。
“如果唐山方面有不同意见,可以书面回函,我们报领导研究,我们目前还在等唐山市监察委员会的回函。”李学锋认为,该司法建议书是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依照法律规定审核批准的,并不是代表某个法官的个人行为,衡水中院对唐山市监察委属同级对等,符合程序规定。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因未按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上述王淑静与唐山京东医院等民间借贷案件,今年6月,河北唐山滦南县医疗保障局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款100万元。
对此,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段士壮8月12日向澎湃新闻表示,之前确实收到过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罚款决定书,之所以未协助执行,主要因为县医保局是新组建单位,财务尚未正常运转,不具备执行条件。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则向澎湃新闻答复,申请执行人王淑静与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医院等民间借贷一案,该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滦南县医疗保障局送达了(2017)冀11执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滦南县医疗保障局于十日内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滦南县医疗保障局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该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了(2019)冀11司惩3号决定书,被罚款人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本案正在复议审查程序中。
8月13日,澎湃新闻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案正在复议审查程序中,100万元罚款尚未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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