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今日国内> 正文

物业公司虽未续签 服务未断理应缴费

老年生活报 2019-08-07 08:42 大字

2014年3月19日,沈阳某小区业委会与沈阳某物业公司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自2014年 1月 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该物业公司一直提供物业服务。

由于该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就续签 《物业服务合同》事宜未达成一致,2017年6月3日,小区业委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2017年7月24日,经户数和专用面积双过半业主同意,形成决议:同意该物业公司继续为该小区服务。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1.5元/月/平方米。

此后,小区业主徐辉以业主委员会未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诉至沈阳市沈河区法院,要求徐辉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虽未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但一直提供物业服务,履行了小区物业代管职能。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表决效力及于小区全体业主,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徐辉作为小区业主,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徐辉支付物业服务费2663元。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者未能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亦未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业主不能以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新闻推荐

七夕:绵延千年的诗意与情怀

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今天,我们又一次与七夕相遇。在传统节日中,七夕充满了浪漫色彩。如今,有许多人把七夕单纯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