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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饭”不吃也要吃:杭州3男子“逼人交钱吃饭”被判刑

澎湃新闻 2019-08-06 16:49 大字

你听说过“逼人吃饭”的恶势力团伙吗?

8月6日,澎湃新闻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了一起强迫交易案,案中3名被告人强迫多名受害人交钱“吃饭”。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某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某小区以单元楼某房间为载体,开设了一家“食堂”,被告人江某买菜烧饭,被告人石某收款记账。开业前,石某某、江某召集小区租户到食堂开会,强行要求大家到食堂交钱吃饭,规定一人70元,两人80元,明确即使不前往吃饭也要交纳费用。

其间,被害人胡某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期交纳饭钱而被石某、江某威胁,被迫补交1100元的“未前往就餐费用”。被害人罗某也曾因未前往交费吃饭而被石某殴打。其余被害人因听闻有人被威胁或被殴打,慑于该团伙在小区内的影响力,被迫在食堂营业期间每日到食堂吃饭交钱直至案发。

据不完全统计,数十名被害人在该食堂吃饭至少376次,交易金额至少达26720元。

检方指控认为,本案属恶势力犯罪。恶势力指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诸如强迫交易等特点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石某、江某等三人利用在暂住地小区的影响力,开设“食堂”,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该小区内住户就餐,收取“餐费”,强卖商品,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构成恶势力团伙。

法院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被告人石某某、石某、江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继续追缴三人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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