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禁止霸座与惩戒失信行为等拟入法
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铁路运输、铁路建设、铁路安全管理等做了大幅度修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禁止强占座位、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约谈信用规制监管等被写入《征求意见稿》。现行铁路法1990年9月7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1年5月1日起实行。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在保障铁路运输生产秩序和运输安全,推动铁路建设顺利进行,促进铁路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多年来,历经2013年撤销铁道部成立中国铁路总公司,实现铁路政企分开,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今年中国铁路总公司更名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投融资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铁路成网、高铁的快速发展,其中不少内容已明显不适应。
国家铁路局认为,在实施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加快铁路建设发展的新形势下,滞后性更加突显,迫切需要全面修订铁路法。
我国现行的铁路法自1991年5月1日实施后,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但是第二次修正也仅仅是将铁路运价的权限进行了修改,由原铁道部移交给铁路运输企业。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槁》一共8章93条,比现行铁路法增加了两章,现行铁路法是6章74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
在铁路行业管理和政府监管基本制度方面,将铁路政企分开改革确定的铁路行业管理和监管基本制度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授权机构在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现行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征求意见稿》修订为由国家授权机构投资控股的铁路。而地方铁路定义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修订为“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控股的铁路”。
在铁路投资建设基本制度方面,明确了分层规划、分类投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多种融资形式筹集铁路建设资金。列入铁路规划的各类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向社会资本开放。国家依法保障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工作拟入法
将国务院文件形式确立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铁路建设用地和综合开发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做好铁路建设征收土地工作和拆迁安置工作。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和综合开发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促进铁路建设投资等主体对新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同时明确了铁路建设项目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相邻关系以及预留通道的有关要求。
补偿公益性运营亏损
在铁路运输经营基本制度方面,将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了铁路运输调度、运行图编制以及运输清算的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通过铁路线路、使用铁路机车车辆运送人员、物品的企业法人。从事公共运输营业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取得铁路运输准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在保障安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开放铁路线路,开展企业间过轨运输并办理直通运输业务,按照行业统一运输清算办法清算相关费用。
同时还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铁路运输条件的法律地位,补充了有关运输服务质量方面的规范要求,规范了铁路运输市场各方法律关系。
将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纳入法律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公益性运输任务和公益性线路的经营任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公益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责任,并对公益性铁路运营亏损予以补偿。
新增信用规制监管方式
把铁路改革以来监管实践探索的有益经验加以总结,上升到法律层面。注重监管方式的创新,新增的监督管理一章中,提出了行政约谈、服务质量评估和信用规制等新型监管方式。
《征求意见稿》提出,铁路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存在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的,有权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估制度。
铁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违反铁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公开和惩戒。
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是《征求意见稿》新增的一章。《征求意见稿》提出,铁路装备制造维修企业应当执行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关标准,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装备符合运用要求。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维修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装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铁路装备制造、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缺陷产品。
铁路装备制造、维修企业不予召回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强制召回。
严禁强行登乘列车
《征求意见稿》在铁路安全管理特别是高铁安全基本制度方面,吸收了既有铁路安全管理行政法规、规章的成果,将近年来的一些制度等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层级效力。包括铁路装备相关许可制度、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制度等。
近年来,不时出现铁路霸座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时对铁路监管提出新的课题。《征求意见稿》将强占他人席位且不听劝阻、干扰站车秩序且不听劝阻,或者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列入禁止行为。
今年春节假期,个别高铁线路发生多起孔明灯、气球等异物粘挂高铁接触网的事件,导致多起列车被逼停。《征求意见稿》规定,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无人机、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飞行物或者飘浮物。
被列为禁止实施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还包括: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和预警设施、铁路线路防护设施及其他行车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擅自进入铁路车站、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强行登乘列车、未经允许越站乘车、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其他列车以及铁路车站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及其他物品;拦截列车或者冲击、堵塞、占用铁路、进出站通道、站台、行车调度机构;在铁路站车故意损坏设施设备,侵占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铁路用地,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私搭乱建,擅自停放机动车、烧荒以及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等。
(原标题为《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禁止霸座与惩戒失信行为等拟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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