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偷西瓜到抢井盖:“破窗效应”亟待遏制
黎青 作
□陈广江
近日,两则舆情通报引发广泛关注。
一是,河南鹤壁淇县的瓜农庞某因制止偷瓜行为导致偷瓜人受伤,民警处警后现场调解要求瓜农赔偿300元医药费。对此,8月2日,淇县警方通报,摘瓜者认识到有错在先,已退还瓜农赔偿的300元,引发网络热议。8月3日,鹤壁市公安局再发通报,定性由“摘瓜”改为“盗窃西瓜”,并已启动执法监督程序。
二是,针对发生在河南信阳固始县的“货车侧翻村民搬空33吨井盖”一事,8月3日,固始县东关派出所民警回应称,此事够不上哄抢,因为“当着面抢才算抢”。8月4日,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通报称,已成立专案组并组织专门力量追回部分井盖,涉事民警已停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从报道看,偷瓜案和哄抢井盖案都适用这项规定。
相较于普通网友,民警可谓法律专家,按说不至于犯糊涂,之所以出现令人大跌眼镜的执法行为,是因为民警执法时偏离了法治思维,选择了向现实妥协。据报道,在偷瓜案发生前,当地村民偷西瓜现象可谓“蔚然成风”,偷和摘没啥区别,乃至有人开电动三轮车去偷。哄抢也是如此,并非一时一地的个案。
在爱占便宜、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下,只要有人带头,部分人的耻感瞬间消失,人性的弱点和阴暗面被进一步放大,什么道德、法治、惩罚等全抛到了脑后。于是,偷变成了“摘”,抢变成了“捡”,连闻讯赶来的警察都无可奈何。于是,才有了“拽倒偷瓜贼倒赔300元”、“当着面抢才算抢”等奇葩现象和论调。
对于偷盗和哄抢,《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有些地方特别是部分农村,长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消弭了法律的震慑力,养痈遗患,沉疴经年,“破窗效应”已然形成。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越是面对积重难返的局面,执法者越要挺直腰杆、站稳立场,否则,无异于向受害者伤口上撒盐,进一步加剧“破窗效应”。对此,执法者当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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