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统一工伤保险标准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新疆日前印发《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待遇计发标准等将全区统一。这意味着新疆各地工伤保险“标准”参差不齐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根据《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新疆将实现“五统一、一调剂”工伤保险区级统筹制度,以提高统筹层次。“五统一”,即在自治区内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调剂使用;“一调剂”则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区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共济能力。
记者了解到,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是指由统筹地区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基金决算数)的3%上解,每年3月底前,将应上解的工伤保险调剂金及时足额上解到自治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补助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其规模为全区3个月的支付能力。
实行自治区级调剂金后,统筹地区不再建立储备金,原筹集并建立的储备金纳入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如当年出现基金缺口的,应按照动用本地区累计结余、自治区级调剂金的先后顺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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