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警察打人案”:正当防卫权逼仄 也会伤到警察
另一监控曝光:衡阳被打男子先打女所长。 视频来源:相关人士(01:49)近日,衡阳所谓的“警察打人案”受到多方关注。7月15日晚,石鼓公安分局黄沙湾派出所副所长张鹏与妻子龚琳雅、好友唐某(女)等人在某酒店吃晚饭,发现有陌生男子贺国伟亲吻唐某的脸,龚琳雅随即上前质问。贺国伟突然将其踹倒在地,后又将肖某蓓打倒在地,后继续追打龚琳雅,将其打倒并骑在她身上,击打其头部。
接到求救电话从二楼包厢赶到现场的张鹏,先打了正在拉架的贺国伟朋友彭某几拳,接着抓住贺国伟将其打倒在地,并骑在其身上对其进行击打,在其倒在地后,又对其踢了几脚,致其倒地不起。随后,张鹏转身找到彭某,再次打了他几拳。
事后,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贺国伟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时,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张鹏停职30日,衡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根据《监察法》第45条第二款,给予张鹏政务警告处分。此外,石鼓公安分局还取消了张鹏正在进行公示的提干资格。
对张鹏的处分,也引发不小的争议:警察连妻儿都保护不了,何以保护人民?但本案并不涉及警权的行使,而是一个正当防卫的话题。
张鹏被处分的理由是,张鹏在贺国伟倒地后再次脚踢贺国伟,属于典型的“制止过当”。显然,相关机关并不认为这是一起正当防卫案件,而是认为张鹏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并根据警察执行职务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分。
问题在于,警察也是普通的人,在没有执行公务时,看到自己的妻子被人按在地上殴打进行还击,怎么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这就要分应然、实然两个层面来说了。
首先,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条对于实施正当防卫的主体并没有限制,张鹏警官为了保护自己妻子的生命健康安全,对正在实施殴打行为的贺国伟予以还击,制止其不法侵害,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
但是,从“实然”层面上说,之前警方处理公民的正当防卫的尺度一直偏紧,张鹏警官在这次救妻时,也感受到正当防卫空间的逼仄,这正是普通公民一直以来的困惑。“倒地之后,继续攻击”,就算“防卫过当”的认定,几乎就是基层公安处理此类案件的通行规则。比如,去年深圳夜排挡上一名女客人遭男子动手动脚,老板见义勇为,结果反被处罚了200元,理由就和本案中一样,在对方倒地之后,又踹了一脚。
不管身份再怎么特殊,警察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也有法定条件下正当防卫权、有用拳头保护妻儿的权利;相反,对正当防卫不适当的限制,也可能损害到警察个体的利益。
公权力(包括警权)当然应受到的严格监督,但警察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不能扣减。这起个案本身涉及的不是警权的行使,而是涉及一个公民保护妻儿时的正当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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