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打赏”可以退款吗?
很多人有阅读微信公众号的习惯,看到好的文章,有的用户还会对文章进行“打赏”。微信“打赏”模式自应用以来,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引发了社会的讨论。
近日,海南一微信网友起诉了厦门一家公司,要求返还打赏文章的66元,因为文章“虚构事实”。
想知道法院怎么判吗?先跟小编来看看事情的经过
认为文章失实要求退回打赏款
今年1月27日,厦门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质疑某筹款公益项目的文章。2月21日,李某在看过该文章后打赏66元,并留言“公益需要大家监督,社会才能更好”。5天后,李某再次留言表示,既然文章不实,打赏的钱可以退吗?
原来,文章推送后,该微信公众号便收到项目方的回复。公众号继续发文,承认请托事情不存在等。
看过后续文章后,李某认为,公众号发表的文章虚构事实,属于民事欺诈,违背了赠予合同的主要义务。李某还提出,该公众号发表文章是为了博取打赏,并要求公众号所属公司返还其打赏的66元。遭到该公司拒绝后,她将其告上法院。公司辩称
文章中的每一点质疑,公司都提供了公开的事实截图并注明信息来源,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对于案涉公益活动,公司是以善意的行为进行监督,不存在骗取打赏虚构事实的行为,公司也及时跟进后续情况并进行公开披露。公司特别提出,公司在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2日多次对活动作出解释,而李某的打赏发生于文章发表后的一个月,此后再指责公司虚构事实,其做法及理由令人怀疑。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微信用户,在阅读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后,自愿以“打赏”的方式赠予公众号款项66元以示鼓励,并未向公司设定任何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予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公司在了解了情况后,及时发布后续文章进行更正和说明,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李某与公司之间的赠予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公司并不因此负担对待给付义务。李某不享有赠予合同撤销权,其不得撤销赠予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打赏款项。而且,文章发布于2019年1月27日,李某在文章发布一个多月后,亦是在后续文章发布之后于2019年2月21日进行“打赏”,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认定李某的赠与行为系其综合判断之后的真实意思表示。近日,思明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微信打赏
据《2017年微信经济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微信公众号已超过1000万个,其中活跃账号350万。
2015年3月,微信正式启用“赞赏”功能,规定每日打赏上限为5万元。用户打赏金由微信官方保管七天,七天内无违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公众号运营者申诉成功的,打赏金自动打入公众号运营者的微信钱包。
2018年6月6日,“赞赏”功能完成升级,“赞赏”功能变成了“喜欢作者”,读者可以直接打赏给原创文章的作者。
目前,腾讯作为平台不分成,且打赏金额也没有从平台直接缴税。而在微信的打赏史上,曾发生过两起较大的事件:
罗尔事件
2016年11月,罗尔曾以微信公众号文章打赏的方式为女儿筹得百万爱心款。对此,微信曾表示,微信打赏是有单日最高5万限额的,但此事的打赏人数和金额过高,触发系统bug,导致打赏额度多次冲破上限,一个多小时内,打赏超200万元。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该文章被微信系统删除,打赏金额几日后原路退回给打赏用户。
罗玉凤事件
“我就是凤姐”被封号之前,于2017年1月11日发布了一篇备受争议的文章《罗玉凤:求祝福,求鼓励》,该文内容包括“这张(美国)绿卡是对我这十年的交代,就像是我的大学毕业证”等描述。文章最终阅读量突破320万,打赏突破20万元。
最终,该帐号违反《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已被责令屏蔽所有内容。
“打赏”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是否都属于无偿赠与?
什么情况下可要求被打赏人退款?
打赏行为未有明确法律定性
对于打赏公众号文章行为的法律性质,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打赏文章的内容、打赏者打赏的目的等来具体分析它的法律关系。
若文章造成欺诈,有权要求退回
如果文章存在虚假或捏造的情况,打赏人又对该文章进行了打赏,这就属于民事上的欺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要求撤销打赏。
为了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出现,应督促类似平台方及应用开发者,根据客观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功能的后台技术设置和使用制度规范。
针对微信打赏,争议频发,除了加强平台的功能完善,咱在打赏前,也请三思而后行。
(原标题《微信“打赏”可以退款吗?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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