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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卖掉的摩托车为何要担责

西部法制报 2019-07-23 00:30 大字

王建武丁筱雅

家住新疆石河子市的市民高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一年多以前卖掉的摩托车出了事故后,为何自己还需赔偿?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高某将自己名下即将到达报废期限的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后该车辆不知去向。2018年4月,刘某从他人处购买了该车。2018年5月21日,刘某17岁的儿子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车,与在马路上过人行道的高中生王某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儿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王某受伤后,于2018年5月21日住院治疗,同年9月20日出院。经诊断:右侧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侧眉弓皮肤裂伤;术后切口感染;慢性骨髓炎,建议去上级医院继续就诊。王某住院121天,花费急诊检查费828.63元,住院费47379.39元。

之后,王某转院治疗,2018年12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陈旧性胫腓骨骨折;皮肤溃疡;下肢皮肤感染。王某住院96天,花费住院费52228.97元。

经鉴定,王某伤残程度十级,误工期365天,护理期250天,营养期300天,王某支付鉴定费2500元。

法院审理

之后,王某一纸诉状递至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某及其儿子赔偿医疗费10043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40元、营养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55116元、误工费34019元、护理费49668元、鉴定费25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69544.99元,并由被告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某明知摩托车即将到达报废期限,仍将该涉案车辆转让给案外人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告高某应当与被告刘某及刘某儿子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不要求张某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无异议。

法官说法

对此,石河子市法院法官说,该案中,关于被告刘某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由于刘某从他人处购买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又未尽安全管理之义务,以致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儿子驾车上路,继而发生交通事故,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时,由于被告刘某的儿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年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某作为孩子父亲,应就儿子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误工损失,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系未成年人(高中学生),其在学校期间,没有收入和工作,其也没有达到从事社会职业人员的年龄,且原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受伤后的误工损失事实,故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确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和造成的损失,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204029.70元(医疗费9960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4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27215.34元+残疾赔偿金551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500元);被告高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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