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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脱钩违章,不能止于个案判决

济南时报 2019-07-17 13:51 大字

吉林的朱先生在办理机动车年检时,因为有20条违章没有处理,车管所没有向其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朱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交警支队不服上诉。日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16日《北京青年报》)

将机动车年检与交通违章处理挂钩,违章处理完毕才能发放检验合格证,这是各地的普遍做法。面对质疑,交警部门往往会搬出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交通违章行为处罚的对象是车辆驾驶人,机动车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将违章处理设定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两者对象不一致,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更重要的是,我国《道路交通法》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作为下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将机动车年检与违章处理挂钩,违背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有悖“法律优先”原则。

为此,多地车主曾将车管所告上法庭。从2008年到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类似案例有将近60件,除了一些案件由于法律程序上的问题被法院驳回,多数车主诉求都得到了法院支持。本案中,法院一审二审都认定不予核发年检标志违法,为车主胜诉增添了又一判例。

不过,年检脱钩违章不能止于个案判决。年检挂钩违章明显存在违法性、不合理性,而车主要想维护自身权益,只能按部就班诉诸公堂。这既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公众的维权成本。同时,案件只是就事论事,并未从根本上纠正年检挂钩违章的规定。即使法院判定车主胜诉,也不意味着其他车主可以“照方抓药”。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年检挂钩违章涉嫌乱作为和懒政,必须予以纠正,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针对交通违章执行难的现象,可以与社会信用体系联系起来,驾驶员逾期不处理将纳入征信黑名单,切不可擅自搞“捆绑式年检”。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透露,已收到针对“将处理违章作为机动车年检前提条件”的审查建议,将与制定机关深入沟通并督促解决。希望在全国人大的介入下,通过调整顶层设计,推动机动车年检早日与违章处理脱钩。 (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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