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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授权委托书拘留十日罚款三万

烟台日报 2019-07-17 10:52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福法宣YMG记者任雪娜)近日,福山法院对一名伪造授权委托书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作出拘留十日、罚款三万元的决定,现已交付执行。

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彭某诉称,被告李某2017年向其借款100万元,签订合同后,向被告支付10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过多次催要,被告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被告李某与蒋某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彭某将上述二人告上法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福山法院根据原告彭某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蒋某的房屋贷款账户,因冻结导致不能按期还贷,被告李某要求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另行查封蒋某位于南京的房产。为此,福山法院向蒋某核实相关情况,蒋某表示对该案件并不知情,也从未授权李某代为处理该案件。

发现该情况后,案件承办法官通过调查得知,蒋某与李某虽系夫妻,但是常年异地生活,对成为案件被告并不知情;李某也承认该授权委托书系自己伪造,代蒋某领取法院传票、起诉状等手续后,并未将相关情况告知蒋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福山法院认为,李某提供虚假授权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遂做出司法拘留十日,罚款三万的处罚。承办法官提醒市民,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未获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冒充签名,向法院出具伪造的授权委托书,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极有可能影响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严重妨害诉讼秩序,该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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