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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是否有权拒绝精神疾病患者乘坐飞机?

澎湃新闻 2019-07-16 22:35 大字

国航“监督员”事件引发外界讨论的一个话题是,航空公司是否有权拒绝精神疾病患者乘坐飞机?

据国航通报,7月12日,国航CA4107航班在起飞滑行阶段,因有旅客使用手机另一名旅客制止而产生纠纷。飞机降落后有旅客报警,随后3名旅客和4名机组人员前往机场公安局配合警方调查和调解处理。经核实,纠纷一方旅客为国航一名因身体原因休养的员工,此次是个人因私出行,并非国航监督员。

据《中国青年报》引述同舱乘客、微博博主@李亚玲的博文称,上述国航员工是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国航方面很快做出回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因为该名女性罹患精神疾病,国航并不能将其解雇……因为该名女性所患的精神疾病为间歇性发作,且并未严重到影响飞行安全的地步,航司没有理由拒绝其乘机。

那么,精神疾病患者到底是否能够乘坐飞机?航空公司应该如何面对他们的乘机需求?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到,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9号《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国航官网对智力或精神障碍旅客也有相关规定称,“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智力或精神障碍旅客,其行为不得对其他旅客或航班安全造成影响,否则我们可以拒绝运输。请于订票时告知我们在航班始发地的直属售票部门。”

民航业内人士林智杰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事件背后有一个行业管理的深层次问题——对于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旅客,航空公司有没有权力“拉黑”。即国航如果明知旅客有精神疾病,能不能纳入“黑名单”拒绝登机?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结合现有情况判断,无论牛某某(国航CA4107航班上自称国航监督员的员工乘客)日常状态如何,只要其是经医院确诊的精神病患者,则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承运人(即国航公司)都应对其不予承运,以避免对飞机飞行及旅客安全产生不确定隐患。

但值得指出的是,张新年也表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旅客乘机时必须出示相应的精神病检测证明,因此,在实践中,在精神病患者未发病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不能及时发现并限制精神病患者乘机也是有情可原。

此外,张新年称,虽然依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但对于航空运输这一特殊领域而言,对精神病患者的适当限制也是有法可依的,二者并不冲突。

张新年表示,虽然国航对牛某某患有精神疾病的事情知情,但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三条的规定,除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因此,国航对牛某某的病情予以保密也是合情合法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的行为,是不能与一般情况下主观上可控的恶意行为相等同的,因此其并不属于《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黑名单”行为,不应将其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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