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篡改志愿别患依赖刑罚
□张淳艺
据7月14日《中国之声》报道,近日,浙江、河南接连发生了两起恶意填报、篡改他人志愿的事件。其中,浙江台州学生陈某因为自己高考没考好,篡改了3名同学的志愿。目前已恢复三人志愿,陈某被行政拘留10天。
“影响一辈子的事,竟然只判十天”,有网友提出如是质疑。诚然,篡改他人志愿行为十分恶劣,破坏了高考招录秩序,侵犯了考生受教育权利,很可能影响考生的一生。不过,对于事件的处理却不能感情用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
近年来,多地都发生了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最重的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7个月,最轻的不了了之。尽管这些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但认为处罚过轻的观点一直存在。一些人提出,作弊都入刑了,篡改志愿也应单设罪名直接入刑。只有提高违法成本,才能震慑和减少犯罪行为。
然而,篡改他人志愿只是偶发个案,并不具有普遍性。今年全国参加高考人数超过1000万,截至目前被曝光的也只有浙江、河南这两起事件。
刑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处理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手段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即不得已的范围内适用。对于篡改他人志愿来说,完全可以完善管理消除漏洞予以遏制,比如引入人脸识别、指纹比对、动态验证等手段。在现行法律体系已经针对破坏计算机信息行为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处罚措施时,没有必要过度依赖刑罚,单独为篡改志愿另设罪名,降低入刑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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