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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上班迟到罚款”合情但不合法

新安晚报 2019-07-12 09:25 大字

上班迟到,罚!对于不少职工而言,这个条款似乎并没有错,部分企业也将此写入了自己的员工手册中。然而,这种规定真的合法吗?近日,上海宝山区劳动仲裁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最后单位被裁决败诉,要退回职工张先生被扣的工资。(7月11日《劳动报》)

在不少单位的员工手册等内部规章制度中,都有“上班迟到罚款”的相关条款。而广大职工对此也是见怪不怪,普遍认为上班迟到早退被罚款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上海宝山区的这起劳动仲裁案,最终单位被裁决败诉要退回职工因迟到而被扣的工资,一下子揭开了“上班迟到罚款”于法无据的真实面目。

在这起劳动仲裁案件中,当事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员工迟到半小时以内罚100元,半小时以上一小时以下罚200元,一小时以上罚400元。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对迟到的劳动者进行罚款,为何错了?对此,专家指出,在劳动者存在不按时上下班行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管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处罚。目前,并无法律授权其可在内部规章制度内设定罚款的条款。

“上班迟到罚款”既然于法无据,为什么还能在许多用人单位大行其道呢?究其原因,一方面,大多数职工一般都想当然地认为,“上班迟到罚款”是合情合理的,而且在其入职时单位已告知此项规定,根本就没有想到“上班迟到罚款”竟然不合法;另一方面,即便知道了“上班迟到罚款”于法无据,职工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通常也不敢像张先生一样与单位较真打官司来维权,这在客观上也纵容了用人单位任性制定一些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

不可否认,职工迟到早退现象,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由于遭遇堵车、地铁晚点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都会对单位经营管理活动带来不良影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对此类违纪行为进行一定的管理和约束,在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对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但法治社会一切当以法律为遵循,用人单位不能在规章制度中“任性”规定对于迟到早退行为做出罚款等处罚。其实,用人单位为了提高管理效益,可以通过设立全勤奖、绩效考核等形式,对迟到、早退等行为进行管理;也可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形式进行处罚;对迟到早退情节严重的劳动者,则可按有关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同时,对迟到的原因要有所区分:如因上班途中突遇交通事故、大风大雨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导致迟到的,应当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免予处罚。

总而言之,对职工上班迟到不是想罚款就能罚款。用人单位管理职工,不能“以罚代管”,出台内部规章制度一定要于法有据,严格遵守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并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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