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起纠纷,离婚协议是否还有效
案情
王老先生和妻子张玉容(化名)育有一儿一女,张老太为了带孙子,经常住在儿子家;王老先生则热衷于参加老年合唱团等各种活动。近年来,老两口极少见面,而一见面就争吵不断。前年王老先生提出离婚,张老太也同意离婚。
老两口于前年3月签订离婚协议,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约定,包括王老先生婚前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附近的一套房产,还有婚后两人共同购置的3套房产,其中两套登记在王老先生的名下,一套登记在张老太太的名下。
不过,老两口听说他们有一套房子要拆迁了,所以虽然签了离婚协议,但并未马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是想等到拆迁后再办手续。
但是事隔一个月,两位老人又签订了一份《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婚前、婚后财产均实行归各自所有的归属原则,即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均不作为共同财产;婚后各自对外所欠下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本协议双方签订后,即视为从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
按照这份新协议,离婚后张老太将分得一套房屋,而王老先生拥有三套房。
等了两年之后,如今老两口得知那套房子并不属于拆迁区域,就决定马上离婚。王老先生不想按照最初的离婚协议将名下的两套房产给张老太,更不愿意协助过户,于是二老发生争执。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准许双方离婚,判决王老先生名下的蓟门桥附近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应按照《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书》的约定分割财产,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
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即使双方签字认可的离婚协议,但协议离婚并未成功,在诉讼中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并不生效,不能起到约束双方的效力。
如果不想离婚,只是要约定婚内财产,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而欲离婚并就财产分割方案达成一致时,就签订离婚协议。但签订离婚协议时要谨慎,在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有时因几字之差,在法律后果上就可能造成巨大的差别,所以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免之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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