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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以名校命名病房,“善意”不是侵权理由

新安晚报 2019-06-21 09:42 大字

一出生就进名校?重庆忠县一家医院的新生儿病房全部以高校校名命名,包括浙江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牛津大学等知名大学。6月18日,该院院长回应媒体记者称,这样命名是对新生儿的一种美好祝愿,祝福娃娃在今后有一个好的前程,“出发点是善意的,没想到法律风险。”当天晚些时候,院长联系上记者,称所有另类病房牌子均已摘下。(6月20日《重庆晨报》)

之所以“以名校命名新生儿病房”,是出于对新生儿的一种美好祝愿,上述重庆忠县医院院长的这一解释,或许确实是可信的。同时,对于一些民众来说,这样一种拿名校命名新生儿病房的做法,虽然显得有些“调皮”、戏谑,“拿名校开涮”,但由于包含了“美好祝愿”这样的善意彩头,或许也会被认为是无伤大雅,无需在“法律风险”方面太过苛责、斤斤计较的。

尽管如此,可不得不说,即便“出发点是善意的”,这种“以名校命名新生儿病房”的做法,实际上依然是不可取,也是不宜被简单姑息纵容的。这不仅是因为这种命名方式,对于当事医院来说,确实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如可能被相关名校追究法律责任,更在于,站在相关名校自身权利的视角,这种随意滥用其名称的做法,事实上是对其依法享有的名称权的一种严重侵犯。

众所周知,正如普通自然人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随意冒用、盗用一样,像大学这样的法人机构,同样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名称权。我国《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均规定,“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而《民法通则》还进一步明确,“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事实上,这也是此前清华大学之所以起诉多个“清华幼儿园”侵权的依据所在。

在法治语境下,“充分尊重和保障权利”,不仅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所在,事实上也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基本性质的善意和德行。诚如先贤所言:“权利构成了法律的道德基础,如果不能认真对待权利,就不会认真对待法。”这种背景下,如果一面强调“出发点是善意”,而一面又不能认真对待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无形中将“善意”建立在侵权基础之上,势必是自相矛盾,根本说不通、不能成立的。

就此而言,所谓“全民守法”,实际上也应首先从“全民尊权(利)”做起——不仅充分尊重自身,也同样充分尊重他人权利,只有如此,相应的“善意”才不仅是真正真诚可信的,也是契合“维护保障权利”的法治“初心”的。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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