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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驾容错”具有借鉴意义

南宁晚报 2019-06-20 06:24 大字

自7月1日起,凡河南洛阳号牌个人非营运小型汽车,在城市区内发生“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通过路口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放置保险标志”等四种交通违法行为,只要此次违法前6个月在洛阳市范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只做警告处理,不进行罚款和记分。这也是河南首例“优驾容错”措施。(6月19日 新华网)

“优驾容错”无疑是一种人性化执法。“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通过路口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放置保险标志”应该是轻微违法,而且对于有些司机而言,不仅是无意为之,而且可能是偶然为之。这样的违法行为虽不值得称道,但基于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对守法良好的司机网开一面,凸显出执法的人性化。

“优驾容错”并不是洛阳的首创,今年4月份杭州市就推出了类似举措。允许容错的三种轻微违法行为,包括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高架道路等范围以外的道路上,违反错峰限行规定通行的;在高架、绕城高速及机场公路以外道路等特定道路,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识的道路上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前置条件是,3个月内车辆无杭州范围内交通违法行为。

无论是洛阳还是杭州,“优驾容错”既是交警执法的人性化,更是智慧执法的体现。毕竟,处罚从来不是实施交通管理工作的目的。更或言之,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不能仅依赖于“罚款罚分”,在法律框架内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智慧性与创新性管理方式突显重要。唯有如此,才能正向激励更多人增强安全意识,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驾驶员的感受更能彰显出“优驾容错”所带来的积极成效。以杭州市为例,正如有的“被照顾”司机表示,相对于罚款记分,短信警告显得更加柔和,但效果并没有变差,同样警醒自己在今后的驾车中要更加注意遵守交通法规。更何况“优驾容错”是“有条件”的包容,此举也就能够督促驾驶员增强依法文明出行的自觉性。

况且,从法律层面来讲,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由此也就可见,在可罚可不罚的执法尺度上给予有底线的适度放宽,同样体现了法治精神。

总之,“优驾容错”是交通治理与执法的有益创新,具有借鉴意义。当然,对于驾驶员而言,虽然有了“优驾容错”机会,也应该认识到,驾车上路安全第一,确保安全就须恪守依法与文明底线。一些轻微违法虽然可以免于罚款扣分,但对自身而言也不应太过放纵。须知,安全容不得侥幸与麻痹大意,所需要的就是按规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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