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画闲言】 科学合理的教师管教权是一种双向保护
今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其中明确: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此条规定再次引发关于教师如何管教惩戒学生的热议。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多位中小学教师和学生家长,了解到他们对教师管教权的看法。诸多教师和家长认为,应该“将戒尺还给老师”,但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并且细化相关规定,明确管教权的边界和限度。(6月16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爱的教育”之热潮席卷教育界,赏识教育成为主流。老师对学生不敢管、不能管,职业领域渐渐缩成了“授业”这一角天空。
以平权的观念去理解、构建师生关系成为某种普遍的共识,这当然是教育理念的进步。但是,师生人格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教育中的师生具有平等的职权。某种意义上,教育从来不是平等的,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师生之间实际上存在着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虽然师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但是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上,却并非是平等的。老师对于学生的严厉管教不仅是行使职权,而且是责任所在。一个面对“熊孩子”不敢管教的老师,绝不是一个称职的老师。把老师当作服务从业者,以某种顾客就是上帝的观念来构建师生关系,会严重消解教育中必不可少的秩序与权威,从而在根本上瓦解教学中的指导与服从。
正因如此,教育惩戒权成为教育领域一个敏感话题,多年来被专家、学者、教师、家长等各界人士共同关注。不少有识之士多次呼吁,要尊重老师管教学生的职权,“把戒尺还给老师”。而放眼世界,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国家不在少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惩戒权是教师的专业权利之一,属于教师职权,列为教师可独立行使的教育权利。对于我们来讲,恢复教育惩戒权已成当务之急。
其实,科学合理的教师管教权对教师和学生是一种双向保护。于教师而言,有了“管教权”就可以更好地、理直气壮地履行自身职责,消弭教师不敢管学生的现象。同时,规训与处罚本身也是树立教师权威、建立良性教学秩序的必需要素。于学生而言,适当的惩戒,可以让孩子懂得行为有界线、越界有代价,有助于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这是孩子性格和人格塑造的必要方式。
总之,面对一个个不同的学生,听之任之,老师于心不忍;管之束之,家长于心不安。从何寻求一条平衡发展之路,社会、教师、家长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上须作出新的探索。尊重老师管教学生的职权,赋予教师科学合理的管教权,让教师行使教育与管理的职业权利合法化,惠利教师和学生双方,无疑是重塑师生关系的可行之道。
袁浩/文王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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