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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首例“套路贷”案件宣判 涉恶团伙为讨债非法拘禁被害人

黔微普法 2019-06-14 09:29 大字

6月13日上午,清镇市人民法院在贵州(清镇)职教城贵州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宣判全省首例“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孙跃注册了贵州三元鸿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清镇市工商学院后门处租赁房屋办公,该公司名义上经营范围为电子科技产品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商务咨询等。

2018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孙跃等通过让前来借款的被害人签订借款金额双倍借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每周收取本金30%利息,三日、单日收取不同利息为计息周期,并在借款前扣除首期利息的方式收取“砍头息”等方式,分别借款给董某能、耀某凤等8名在校学生、公司职员、急需资金周转的被害人,一旦出现被害人不能按约定日支付利息,被告人孙跃则要求收取未偿还本金加利息的逾期费,增加被害人债务。

同时伙同被告人罗肖、张冰清通过不断发送声称要到法院提起诉讼,到被害人所在学校、单位大肆宣传被害人欠债让其身败名裂的威胁微信、短信,威胁、骚扰被害人及家属,甚至非法拘禁被害人,逼迫被害人及家属支付高额逾期费、借款利息、本金。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跃伙同罗肖、张冰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套路贷”后通过发送微信、短信,威胁、骚扰被害人及家属,甚至非法拘禁被害人,敲诈勒索财物共计人民币89490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依法对三人作出判决

被告人孙跃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罗肖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总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被告人张冰清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总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责令被告人孙跃、罗肖、张冰清共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共计66444元。

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该案中3名被告人犯罪侵害对象中有贵州(清镇)职教城的在校学生,为了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教育、警醒广大职业院校学生勿再上当,此次案件的宣判选在贵州(清镇)职教城贵州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该院组织了300余名学生旁听了宣判,清镇辖区内其他10所职业院校组织部分学生旁听了庭审。怎样防止被“套路贷”套路?警方表示,记住这8条,套路贷就套路不了你。

1.如有相关资金需求,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避免向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或者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的机构借款。

2.实施“套路贷”骗局的不法分子一般对外多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无金融资质。因此,在借款前,一定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的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和涉诉情况。

3.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看清楚,要对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条款仔细阅读。确保写的和说的要保持一致,借多少写多少,利息是多少写多少。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要果断拒绝签订合同。

4.如发现存在显失公正的格式化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

5.注意核实出借人要和银行账户一致,如指定他人代收款,一定要书面注明。

6.借款时绝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做担保,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借款时的通话录音、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催款电话录音、短信或者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

7.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意留言标明资金用途,如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忌“空口无凭”。

8.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并遭遇不法分子的电话恐吓、深夜拍门等暴力催收,请第一时间报警,并注意保留双方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

(原标题:《我省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今日宣判,三名被告人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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